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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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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21 1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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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1-01-21 11:35:2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内乡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乡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内乡县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大力引进优秀人才尽快造就我县人才智力优势,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包括:  

     (一)取得黟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

    (四)我县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

    (五)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七)其他我县急需的人才。

    第三条企业是引进人才的主体,本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引进。引进入才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所需费用可列入生产经管成本。

    第二章原则、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引进人才,要以项目带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一致、人尽其才和引入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方式进行。

    第六条引进人才,可以采用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次管理、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以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管理技能与非专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或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七条引进人才时,由引进单位呈报,县引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 、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九条到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的人才,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管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粮关系,在职称评聘、工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等多方面提供人事事服务。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数额、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限制,自主聘用。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比例结构的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水平较高,贡献较大者,可实行低职高聘,享受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引进的人才,其原工资低于我县工资标准的,按我县标准套入;高于我县标准的,可保留其原工咨标准.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本县,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配偶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由人劳部门负责安置,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就近的幼儿园或学校。本人不愿改变户籍的,公安部门凭县人才交流中心签发《特聘工作证》办理暂住户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归国的人才来我县工作定居,投资创办企业,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待遇。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学习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鼓励其以兼职、讲学和短期工作的方法,参与我县经济建设。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公安、外事部门要简化再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需在本县定居的,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3-5万元,无偿提供120-150平方米住房。在我县服务满5年并确有建树者,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县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优先立项,并申请优秀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的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其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经双方协商最高可达40%。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内乡县转化科技成果,不以入股形式合作的,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给予提成和奖励: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成功投产后第一年所得的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2、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

续3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

  4、引进人才的股权收益和奖励以再投入形式用于内乡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引进优秀管理人才为内乡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工业项目,年度内为单位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CO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分别从税后利润中按10%、12%、15%的比例给予奖励,并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农业项目,年度内为单位新增税后利润30万元以上至60万元(含60万元)、6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分别从税后利润中按10%、12%、15%的比例给予奖励,并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县成立引进人才领导小组,负责本县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劳局,承办引进入才的日常工作;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条人事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县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入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人劳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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