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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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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清理整顿非法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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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9-12 16:56:39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清理整顿非法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9-12 16:56:3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285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清理整顿非法用地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清理整顿非法用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清理整顿非法用地工作方案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内乡县清理整顿非法用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城区土地统一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立政府对土地供应的高度垄断,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内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对各类建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规范完善土地市场秩序为目的,认真清查县城规划控制区各类违法用地,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确保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使市场机制在国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1995年元月1日至19981231日的违法违规占地从宽,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发生的从严;临时性建设用地从宽,永久性建设用地从严;主动接受处理从宽,消极对抗从严;对严重的违法占地不受时间限制。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县城规划控制区1995年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1、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无土地批复和土地证,或有土地批复无土地证的);

2、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买卖房屋为名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以地联建,以地入股等违法行为;

3、各类未经批准的乡(镇)村、组企业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违法行为;

4、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尤其是以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建设为名搞房地产开发,非法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

5、闲置撂荒、乱圈乱占耕地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这次违法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准备和宣传发动、自查申报、检查处理、整改和补办完善手续四个阶段。

(一)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02910日—915日)

组织召开城区违法用地清理整顿动员会议。涉及到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公告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重点突出的宣传活动,为清理整顿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发布限期自查申报公告。由县违法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发布限期申报主动接受清查处理的公告,明确告知申报具体期限、地点、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申报自查方法等事项。

(二)自查申报阶段(2002917日—930日)

凡属于清理整顿的单位和个人,要在限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和自查,准备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清理工作,接受清查处理。

(三)检查处理阶段(2002101日—1231日)

对各类违法用地进行拉网式清查,查清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数量和使用情况,摸清违法批地、非法交易、改变用途、闲置撂荒等情况,彻底澄清底数。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各类违法用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一查清整顿是否全面彻底,违法案件有无遗漏;二查违法案件是否全部处理到位,罚款及费用收缴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三查违法案件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履行手续是否完备。对达到验收标准、清查处理效果明显的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应付走过场的,除通报批评和处罚外,还要推倒重来。

(四)补办和完善手续阶段(2003年元月1日—元月31日)

清查工作结束后,城关镇、湍东镇、灌涨镇、大桥乡要对本乡镇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总结,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组织对已作处理的违法用地手续的补办和完善工作。199911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补办完善手续,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宗地地价或所在区域的平均地价核算)、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和评估费。199911日以后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占用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缴清各种费用,完善各种报件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上报批准。

五、处理法规依据和标准

(一)违法用地类型及处理标准

1、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六十三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1)国家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199511日—19981231日发生的,每平方米处510元的罚款;199911日后发生的,按以下标准处罚: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8元。

2)住宅用地。城镇非农业居民违法占地建住宅,199511日—19981231日发生的,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19991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执行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5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

2、非法交易

指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以买卖房屋为名的,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和与他人联建、入股、联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1995年元月1日至19981231日前发生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199911日以后发生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的50%罚款;

2)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对单位擅自买卖公房的,按照评估地价的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处非法所得额的2050%罚款。擅自买卖私房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4)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责成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闲置土地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闲置费按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倍计收。

2)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非法批地

对于越权批地或其他非法批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办法》的规定处理。非法批准的用地,按非法占地论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其他问题的处理

1、在限定时间内自觉申报违法用地,主动接受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规定处罚标准的20%以下予以减免。对逾期不申报或拒不接受清查处理的单位,除对单位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于国家干部和职工,在限定时间内主动申报违法用地情况,自觉接受处理的,减免2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报或拒不接受清查处理的,除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于1992年以来,湍东、湍西开发区和1983年至今,历年来县城拓宽改造拆迁的居民及各开发公司的地皮和干部职工购买的地皮,按照2000530日原内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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