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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3-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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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存量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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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2-18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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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存量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02-18 11:07:3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8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存量土地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存量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存量土地管理规定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内乡县存量土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垄断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量土地指已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低效利用、闲置未利用的土地以及土地使用者因迁移、撤销、破产和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

第三条   全县存量土地资产,一律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垄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建集资楼名义搞开发建设。

第四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撤销、破产及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出让。

第五条   依据城市规划,需迁移的单位,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可实行土地置换的方式,征用同等面积予以安置,原址的划拨土地政府无偿收回,统一拍卖出让。

第六条   撤销单位的土地资产,依法无偿收回,由县国土部门统一招标拍卖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县财政。

第七条   企业破产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并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处置土地使用权。

企业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收益方可列入企业资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顺序受偿。

第八条  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一起依法转让。但必须实行评估入市公开交易,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转受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严禁私自交易,私自开发或以建市场、小区、集资楼的名义变相开发。对已经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应补交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办手续,否则视为非法转让。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在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拍卖所得首先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抵押权人方可受偿。

第十条   主动将闲置土地交由县国土部门依法招标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40%交纳,超出部分,可以全额返还给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不主动交出闲置土地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先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统一招标拍卖,其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县财政,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土地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2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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