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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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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17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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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03-17 09:25:0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312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若  干  规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34号、95号令的规定,针对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经研究同意,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处理,以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

一、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为;

2、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以职工集资建房名义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分对内,部分对外销售,底层自用,二层以上销售,名为集资建房,实为出售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通过媒体以及展销会等形式,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的行为;

2、商品房(职工集资建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购房人不能及时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3、未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致使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开发单位)未按照审批项目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变相开发建设房地产(炒卖土地),造成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根据建设部95号令第14条的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公房管理的行为

1、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建设部34号令,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2、擅自买卖公房的,根据建设部34号令,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租赁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根据河南省建设厅[1997]68号文件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私有房屋管理的行为

逾期不申请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的;买卖私有房屋没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买卖契约审核、鉴证、登记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租赁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分别处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上述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单位应自本规定下发一个月内,通过自查自纠,主动到县房管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整顿   规定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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