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政 > 2003

索引号:ND001-0202-2003-0107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3-11-07 11:33:25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11-07 11:33:2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76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推进城镇住房用地改革,加快我县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城镇住房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和培育住房二级市场,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11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知》(宛政[2002]73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今年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发证工作不仅是依法保护城镇住房用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要求。如果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土地权利不进行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人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护,将给我县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带来混乱。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县城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及其它城镇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凡取得上述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必须申报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分割许可证》。否则,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未办理土地分割许可证的不得预售(销)房屋。

三、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登记

房改房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原售房单位代表权利人持有关资料统一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用地登记发证的,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协助权利人持有关资料统一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自建房屋办理用地登记发证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计算分割面积

对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地进行分摊;对开放或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分摊方法为:按每户的建筑面积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分割后的剩余部分,归该宗地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只登记不发证;对其它各类用地,由原土地产权单位提出书面分割意见,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

(三)登记发证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登记申请和住房产权人分摊的土地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向住房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必须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由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大造舆论,提高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2、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按照要求,用地户进行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由调查员到实地调查勘丈,对权属进行确认,同时清理土地来源,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出租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在房屋产权明确、土地来源合法、用途合理的基础上,由调查员建立地籍档案,进行面积量算。

3、颁发证书

根据土地及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权属明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合理的宗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直接颁发证书。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违法占地和非法买卖、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逐宗进行查处,经县政府批准,再颁发土地证书。

4、汇总统计,建立档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市要求,对整个工作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图、表、证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地籍档案。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3815日至2003831日,为宣传发动、培训队伍、摸底清查、全面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200391日至20031215日,为实地调查登记、审核审批颁发证书阶段;

第三阶段:20031216日至20031231日,为回顾总结、全面检查验收阶段。

五、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应注意的问题

1、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以“便民护民”为原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在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办证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

2、住房上市交易时,用地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要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土地来源资料不清,但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土地使用情况说明,经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5、已进行初始土地登记但原土地权利人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推荐代表代表现权利人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公告15天后,按照房屋权利取得方式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6、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7、城镇居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转让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但转让期最长不得超过剩余年限;城镇居民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期满缴纳土地价款后,均可依法转让。

8、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占地和非法买卖、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9、在不违背《土地登记规则》的前提下,对已登记的城镇住房用地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采用一宗土地所有购房户“一表申请、一表审批”的办法进行登记,分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尚未售出的城镇住房用地,售房单位应先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房屋出售时应一并将该许可证转交购房户,购房户凭此证到国土资源部门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各个单位和千家万户,单靠某个部门不可能顺利完成此项工作。为此,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罗岩涛同志为组长,县政府机关党委副书记谭晓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文峰、房管局局长孙喜法为副组长,财政、公安、司法、建设、物价、检察院、法院、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通力协作,确保我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顺利完成。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登记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17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