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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4-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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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转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09-30 21:25:22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转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4-09-30 21:25:2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4〕54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转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

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安监局,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

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二六日)

近年来,我县库区、河流水上旅游业发展较快,水上运输、水上漂流、水上运动等活动日益增多,水上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水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省政府豫政〔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水上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

1、水上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常抓不懈,确保我县水上安全万无一失。

2、水上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协调管理,建立覆盖全县的水上安全管理网络,努力形成对水上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责任,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

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及作业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活动,保证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载运输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严格执法,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5、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6、农业部门负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7、水利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8、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

9、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消,应经县政府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持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10、加强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经营性水上漂流活动,报市政府审批,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漂流安全。

11、加强对船舶修造和买卖管理。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业用船舶制(修)造的单位,其资质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购买船舶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私自制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应按照各行业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12、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港口、码头,由经营单位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经交通部门审核后方可开业。不具备条件的应予关闭。

13、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所有人或作业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其船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接受监督检查。

四、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

14、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在从事水上旅游、水上作业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意识。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县水上安全工作。

15、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加强部门间的救援合作。

16、负有水上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明确监管岗位职责,提高管理素质,完善管理手段,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17、对不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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