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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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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5-24 1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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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05-24 17:23:1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7〕41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的价格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稳定物价,促进县域经济稳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对于平抑市场物价、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稳定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建立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件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豫政〔1994〕34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都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更明确提出:“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从而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价格调节基金不是“可有可无”,不能视为“乱收费”、“乱摊派”,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县政府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按照规定缴纳应缴基金。同时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代征代缴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每季度定期向各成员单位就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通报一次;每半年召集一次成员单位及有关人员对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加强沟通和联系,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代征、被征单位了解支持工作,把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变成一种自觉的社会行为。每年年终就本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切实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代征、被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上缴,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收,为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稳定市场价格发挥积极作用。

  四、《内乡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物价局<建立内乡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内政〔1996〕27号)同时废止。

  附:1、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2、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能力,稳定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6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28号,省委办公厅豫办〔1994〕76号,省政府豫政〔1994〕34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1995〕163号,宛政纪〔2003〕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县政府掌握的用于支持调控重要商品储备、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政策性补贴以及其他调控价格方面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对县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调整时,按年度增收额的1%计征。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收费额的1%计征。

  (三)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3%计征。

  (四)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1%计征。

  (五)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六)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七)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八)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九)采矿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

  (十)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0.15%计征。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可由物价部门征收或委托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代征。各征收和代征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征收。并于次月15日前解缴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在征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公章。

  (二)对社会福利企业,可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成立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核定、征收和监督稽查工作。

  (二)价格调节基金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存储利息转入基金,当年结余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6、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阻扰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打骂征收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对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除追缴截留、挪用的全部价格调节基金外,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代征总额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科目。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内乡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马良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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