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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政〔2007〕82号

发布日期:2007-11-09 17:30:35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11-09 17:30:3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并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重要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内乡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内乡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组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拆迁签证等工作;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五)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对项目工程的变更进行审查、监督和确认;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由投资评审机构另行制定;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县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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