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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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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网吧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6-06-20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6-2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49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网吧管理规范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网吧管理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网吧管理规范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内乡县网吧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阳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二条 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网吧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对农村网络文化市场实施稽查。网吧管理所需的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宣传培训、举报奖励、计算机网络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联络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规范》,制定网吧日常检查标准,建立网吧日常管理档案和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网吧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以及年审换证工作,落实计算机监管措施,依法对网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网吧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的监督检查,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网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网吧,协助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网吧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各类学校的网络资源(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及公共图书馆等公益事业单位内部附设的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或变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电信、网通等通信部门不得为未合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进行互联网接入服务,要积极配合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上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并按照上述部门提供的书面通知,终止或暂停黑网吧或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三章 网吧设立
第八条 网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 网吧设立坚持合理规划,总量控制,从严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政府鼓励网吧向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方向发展。网吧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吧设立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
(五)网吧要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县城不得少于50台,乡镇不得少于3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第十条 下列地点不得设立网吧:
(一)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
(二)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其未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三)其它未规划为商业用途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 设立网吧应当向县文化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第十二条 网吧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到县文化局提出设立申请,县文化局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核、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有关手续,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持公安局消防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向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文化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合格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县工商局应凭文化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章 网吧管理
第十三条 网吧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十四条 网吧应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网吧和网民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的。
第十六条 网吧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二)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三)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使用符合文化、公安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措施所需的技术条件和标准的品牌计算机,不得使用组装机,并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四)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应当在网吧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六)网吧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七)网吧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网吧内不得在大厅以外单独设立包间;
(九)网吧门窗必须透明,玻璃上不准粘贴任何遮光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