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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6-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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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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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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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6-06-2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653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2006201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内乡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2006201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内乡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20062010年)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宛政[2006]4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按照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2006年至2010年,实现以下8项目标 :

——基本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初步到位。

——行政职权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得到规范。县、乡政府间职权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基本消除。

——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得到规范;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真实。

——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实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行政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政府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对政府各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公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较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得到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3、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4、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量缩短办理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应当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条件。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5、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主要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初步建设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培育各类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自律性组织,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行业信息披露、中介服务等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行业自律和社会化服务。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逐步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6、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建立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7、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 办理制度,优化和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强化行政许可责任。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探索行政许可取消后的监督方式。实施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许可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8、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所掌握的信息除法定保密的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完善和整合媒体、档案、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逐步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9、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保障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10、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定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清理和规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进一步完善 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制度,行政经费逐步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或者矿藏等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等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布或者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变更、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

13、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的具体规定。

14、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规范性文件 草案应由法制机构作出合法性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15、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定和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的,应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7、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依法界定部门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具体执法岗位,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办事程序、法定条件,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把行政执法情况纳入评议考核,并与公务员奖惩挂钩。

18、落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收费等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步将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

19、严格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20、行政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1、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法定保密的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促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22、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垂直领导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登记造册,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2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及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24、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的财政保证机制,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25、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排查、解决矛盾纠纷,做到不推诿、不失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使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26、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要积极探索在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协会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27、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信访的沟通、咨询、指导、劝戒、协调、服务、投诉和解决一般争议等职能。建立信访反馈联动机制,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8、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不当现象的举报、投诉,理顺受理渠道,完善处理机制。

29、依法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纠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做好在建设、房地产、工商、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等领域和大中型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等单位的经济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程序灵活、当事人自愿等优势。

七、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0、依法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3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及时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备案文件要依法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 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32、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案件书面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探索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33、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和方式,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与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行政执法错案通报制度。

34、创新层级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3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加强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7、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8、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探索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