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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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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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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03-2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20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实验,积极探索。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制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也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士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以选择部分优质公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实行“公办民助”的形式改善办学条件。

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大力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生活后勤设施建设,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允许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按办学成本收费。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允许投资者在学校具备偿还能力时收回本金,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对捐赠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学生家长在缴纳学费之外向学校捐资,捐赠赞助款应在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设,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对于新建、扩建学校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并免收一切服务性收费。学校租赁的土地,在租期内不得由于土地增值而任意提高租赁费。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发展。政府委托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按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免收预算外调节资金。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根据国家政策指导配置教师,允许教师在不同类型学校合理流动,其个人档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办民助”学校的教师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私立学校”教师,由学校自筹资金,自行发放工资,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工龄津贴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学校可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八、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一样的招生政策,在校学生和毕业生一律按公办学校学生对待。

九、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成绩显著的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社会力量所办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要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各类财产分别登记建帐,加强对财产使用和变更的监督管理。

十一、要建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评定为市、县级示范学校,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取消办学资格。

十二、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另行规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办学   规定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326日印发

责任编辑:nx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