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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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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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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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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08-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51号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蓬勃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宛文[2003]4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03]9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合同签订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六大对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报告特别强调,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力武器。在新阶段,必须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稳定基本政策,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就是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就是对党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就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根本上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确认和保护了农民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最根本要求,也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最基础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
从现实情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完善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近年来许多客观原因造成的(如修铁路、公路;搞农田基本建设;建小集镇、三区一村;开展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水冲沙田等等)土地承包合同标的物发生变化(即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质量等级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订完善合同。二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一九九八年搞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有少数村组班子瘫痪,土地承包地块未落实到户、合同未签到户、经营权证书未发到户。三是土地流转不规范,承包关系发生变化,流转手续不完备或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四是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缩短承包期、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五是合同管理不规范,出现丢失、毁损等现象。上述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直接影响到党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执行法律、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成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大事来抓,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补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补发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补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补发工作,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标志。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必须坚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准绳,严格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03]94号文件)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在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及土地承包关系变动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处置,依法规范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补签土地承包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扫清土地延包遗留。要重点摸清六个方面的底子:一是1998年以来未进行土地延包的;二是虽然开展了延包但未向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三是合同虽签订但不规范的;四是承包土地因种种原因变动但未及时变更承包合同的;五是承包地依法流转但未签订流转合同的;六是因农业结构调整、示范方建设、绿色通道建设、退耕还林、公路建设、集镇建设等影响土地承包关系变动的。上述六个底子澄清后,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的原则和程序,补签土地承包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证书式样市里已统一制定,县、乡镇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组织按户进行签订和填发。
(一)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村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落实“三到户”,即地块确定到户、合同签订到户、证书发放到户。
(二)已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组,应在今年八月底以前向承包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自1998年完成土地延包之日起计算,并在合同条款的‘其他未尽事宜”栏中注明“补签合同”字样,合同订立日期为补签合同时的日期。
(三)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关系未改变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原合同和证书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条款作废,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四)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因依法征用或占用土地、自然灾害、退耕还林等原因引起承包地块变动的,应当重新登记造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在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栏内填写,做到合同与证书内容一致。合同起止时间为自合同变更之日至原承包期限届满之日,并在合同条款的“其他未尽事宜”栏中注明“变更合同”字样。如果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应按《农村土承包法》第二十条和《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变更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70年。
三、依法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是法律赋予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干涉土地承包方依法合理流转。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但一定要坚持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能强制推行。在承包期内,村、组集体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顶抵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中央不提倡“返租倒包”,但对个别乡镇、村、组已存在的“反租倒包”情况应分别对待。只有经过土地流转双方自愿协商,符合法律、政策而签订的合同,可继续履行;未签订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对外出打工的,发包方要主动征求其意见,外出户要明确表示是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还是实行土地流转,并写出书面申请后,发包方可收回其承包权或进行土地流转。对憨傻痴呆等无力耕种的农户,发包方可视情而定。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确需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和互换。不宜采取上述方式的“四荒”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履行手续。土地流转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进行,杜绝随意性。①依法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制度,应报发包方备案。③建立登记制度,流转时,当事人双方要求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为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严防遗失、毁损,必须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合同订立制度、签证制度、变更和解除制度、流转合同登记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二是各级农经部门要指导合同签订,使之合法、真实、完整、可行。做到内容齐全、条款清楚、权责明确、手续完备。三是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鉴证。四是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做到乡有档案室,村有档案柜,统一归档,专人负责。五是要及时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六是县、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搞好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做好此项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确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工作是签订合同、发放证书。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千家万户,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一是成立机构,强化领导。县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广德,副组长周建国、余泽厚,县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抓,自始至终参与这项工作。二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集中时间完成任务。三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使之学法、懂法、执法、守法;要教育广大农民加深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意义的理解,使之自觉遵法、守法,主动配合补签工作。四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机构不健全的要健全,人员没配齐的要配齐,要实行持证上岗,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五是要采取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的伟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强大舆论氛围,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六是要加强督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土地 承包管理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