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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3-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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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3-11-07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3-11-0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3〕77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若干问题的
处 理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3]7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3]4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各类开发区问题的处理
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未实施占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已实施占地的,按本意见第二条(一)、(二)款处理。
二、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的处理
(一)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须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1、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尚未实施占地的责令收回,退还原农民集体;已实施占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原土地管理法处理后,予以完善转用、征用、划拨、出让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处理后,完善转用、划拨或出让手续。
2、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其它非农项目建设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处罚后,予以完善转用、划拨或出让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转用、划拨或出让手续。
3、2003年2月2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1、2003年2月20日以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占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具备建房条件的,按农用地转用程序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规划后,按农用地转用办理用地手续。
2、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占地建住宅,按非法占地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规划并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1999年1月1日以前的按原土地法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
三、对违反《划拨用地目录》供地问题的处理
(一)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以后,超越《划拨用地目录》供地并已实施占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责令用地单位补缴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尚未实施占地的予以收回后依法出让。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超越《划拨用地目录》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尚未实施占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公开出让;已开工建设的,依法处理后办理用地手续。2003年2月20日以后,超越《划拨用地目录》向经营性项目供地的,依法收回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或最低限价,用地单位已开工建设的,应补缴出让金;尚未实施占地的予以收回后依法公开出让。2003年2月20日后,顶风违纪,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从严处理,构成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的处理。
(一)2002年7月1日以前,将国有划拨土地擅自转让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尚未实施占地的,由政府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实施占地的,依法处罚后,补缴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7月1日以后的非法转让行为,无论是否实施占地,都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将集体土地擅自转让或其它形式非法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尚未实施占地的,责令退还原农民集体;已实施占地的,2003年2月20日前发生的,处罚后办理征用出让手续;2003年2月20日后发生的,依法拆除。
五、对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问题的处理
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原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单位合作联营建集资房的,对合作单位处罚后,对现住房者进行土地分割登记;原土地使用者改变用途建集资住房的,对现住房者先行土地分割登记,并责成原土地使用者补办有关手续;二是擅自改变为除城镇住房以外的其它用途的,建成建筑物后整体改变用途的,处罚后,按新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分楼层或单间改变用途的,征收土地年租金。
六、对土地使用权登记不规范问题的处理
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发现的土地登记不规范现象,应主动自查自纠,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催缴。逾期不缴者,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二)规划手续不完善的,责令用地者办理、完善规划手续。否则,国家建设需要时,依据城市规划无偿拆除。发证用途和政府文件批准用途不一致的,1999年1月1日以后占地的,由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土地登记。
七、对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划拨或拍卖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下发前,法院已经拍卖或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依据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下发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市场 土地 整顿 意见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