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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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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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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2-06-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200242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地震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614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199811

南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南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南阳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1、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价值的工程。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贸易、商场、金融、宾馆≥1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20≥米的各类工程和重要的车间、贵重仪器室、动力设备室等。

2、生命线工程,是指电力、通讯、电视播控、医疗工程;供水、供气、供热工程;县市区及其以上的粮食加工及粮食仓库、1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

3、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是指水库大坝、堤防、储油、储气、储存易燃易爆和储存剧毒、强腐性物质的工程。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应由市地震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地震动参数复核认定书。

1、认定是指一般民用建筑,不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由地震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出据认定书而施工。

2、复核是指建设面积在10003000平方米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由地震主管部门对照国家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验算,符合国家规定的出据复核手续,方可施工。

3、一般工业建设工程,是指工矿企业的办公厂房、车间、通讯、调度、计算机、试验室等。

4、一般民用建筑工程,是指公职人员和职工住宅工程、私人建筑二层以上的住宅等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地震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验证。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四条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按第二条所列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防设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五条  计划、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改造中的工程项目,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否则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地震动参数复核认定,由市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60000元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复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地震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无效,市地震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细则,又不服从市地震主管部门处罚的单位,由市执法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条  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199831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