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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7-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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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7-08-25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7-08-2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7〕53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县历史悠久,境内以千年银杏、元代桂花、古柏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具有较高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价值。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珍贵的古树资源,现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古树名木不仅是我县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气象、地质、林业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及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创建省级林业生态县,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我县人民群众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县绿化委员会、县林业局已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登记,搞清了我县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及管护情况。县林业局要会同有关乡镇和部门,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鉴定,从不同角度拍照,统一登记、编号、建档。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的要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三、制定管护措施,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按隶属关系由乡(镇)、村或生长地的单位负责。凡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应逐棵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古树名木,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分布在农村的古树名木,所在村委会为管理单位,村主任为管理责任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的古树名木,单位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对土壤脊薄、裸根、病虫害或人为因素造成长势较弱甚至濒于死亡急需抢救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采取培土、施肥、喷药等措施,精心养护培植,使其尽快复壮。
四、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和擅自移栽古树名木。不准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和利用古树名木搭建各类设施,不准在树上钉钉、挂物和刻画。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建房,禁止倾倒有害废水废渣和排放废气、燃烧可燃物等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的行为。工程建设施工时遇到古树名木时,要尽可能避让。确实无法避让需砍伐或移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砍伐或移栽国家一级古树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县绿化委员会、县林业局要认真履行古树名木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力度,完善各项保护措施,从严查处破坏古树名木的案事件。古树名木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做好监管和养护工作。县绿化委员会、县林业局要对古树名木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内乡县古树名木一览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内乡县古树名木一览表
主题词:林业古村名木保护△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