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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9-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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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09〕64号

发布日期:2009-12-02

有 效 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9-12-0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旅游立省”、“旅游立市”战略,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设立内乡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现将《内乡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

  内乡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立省”、“旅游立市”发展战略,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行〔2009〕11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宛政〔2009〕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县政府为加快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从预算中进行安排。从2010年拟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以后年度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全县旅游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含旅游项目补助资金和旅游宣传促销两个部分,其中旅游项目补助资金15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资金150万元。

  旅游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扶持旅游乡镇、旅游企业和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具体用于:

  (一)编制、修订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题规划。

  (二)旅游业各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及配套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

  (三)旅游重点项目和A级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含“双创”奖励资金和星级农家宾馆、农家乐建设奖励资金)。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投入的其他旅游发展项目。

  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全县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对外推介,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游宣传以奖代补项目。

  (二)旅游产品及线路的设计和开发。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

  (四)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

  (五)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六)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七)内乡旅游资讯网站等旅游信息化建设。

  (八)旅游发展专门人才的培训。

  (九)其他与旅游宣传促销相关的工作费用。

  第三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六条 项目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县级旅游项目由申请单位分别向县旅游、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由县领导研究审批。符合向上申报的项目由县旅游、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各一份。

  (二)项目申报资料。每个申报项目除按照县旅游局要求填报的项目资料表格外,还需要单独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旅游项目所在地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2、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每年年初,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工作要求,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本年度资金支持重点,以引导各乡镇、旅游企业申报项目。旅游、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提出年度旅游宣传推介资金使用计划,与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将旅游发展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旅游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旅游局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除如数追加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单位,经旅游、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表扬并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单位旅游项目开发补助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旅游局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旅游专项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