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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5-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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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05〕67号
发布日期:2005-09-19
有 效 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5-09-1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政办〔2005〕67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三、救助办法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我县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
救助比例为:年医疗费用支出在500—1000元之间,救助10%;1000—3000元之间,救助12%;3000—5000元之间,救助15%;5000元以上,救助18%。但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标准。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2、酗酒、斗殴、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3、器官移植、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
4、超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组织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要根据我县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既要防止因补助标准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起不到救助作用。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出具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救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初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转院。不到指定医疗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得救助。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建立内乡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根据我县农村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及工作成效申请省、市财政、民政部门给予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持。
(三)各级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我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