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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9-12-19 10:45:3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许可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受理机构 

内乡县民政局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民政局 

联系方式 

65350266

服务内容概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办理。 

政策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
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宛政〔200664号)。 

事项申办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申报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农村低保审批表;
3)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1)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 

服务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 

 

备  注 

    对符合条件的,各乡镇民政所批复,颁发证件,加盖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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