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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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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3-23 1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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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3-23 10:42:2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文件精神及省厅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严格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拟订以下意见:

一、调整登记程序,做好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1、依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将土地登记所需要的地籍调查置于土地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口头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各国土资源所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预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现场确认土地的坐落、性质、用途、界址、面积等;当事人在拿到地籍调查成果后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如实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具体土地登记类型参照《土地登记办法》执行。

3、国土资源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在确认达到权属证件齐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至无纠纷、调查结果正确、地籍勘丈结果正确。并经公告期满、档案填写齐全、规范后由经办人及所长签字盖章。每月10号前上报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权属审核。

4、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二、严格土地登记纪律,杜绝违规登记

按照豫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下列十七种类型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登记发证。

(三)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全部价款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按照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

(五)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登记发证。

(六)无合法土地利用批准文件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不予登记发证。

(七)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照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发证。

(八)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发证。

(九)违反规划改变用途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一)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不予登记。

(十三)公路用地的土地资产未经投资的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有关单位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四)对于按照职能行使管理权而未经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利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五)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而法人登记机关和户籍管理机关未出具明确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不予登记发证。

(十六)划拨土地取得人、出让土地受让人以及其他方式的土地取得人与土地登记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未经原土地利用批准机关同意,不予登记发证。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发证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1、已颁发过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各单位要调查清楚,认真核对,符合现行政策的,不再重复发证。若发现以前有错登、漏登的,应按规定注销原证书后,方可重新地籍调查,规范档案,核发新的证书。

2、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如当时按《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实施处罚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如当时未实施处罚的,此次按法定面积登记发证。超占部分不予登记发证,在地籍调查表中作出相应备注。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3、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可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情况属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且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下发确定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做为权属来源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占用原宅基地的以《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占用耕地的应以县政府的批复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999年以后新建、改建或已建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县政府下发的批准文件,作为登记的合法权属依据。

5、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的时间为准。

四、坚持属地登记原则,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

1、本意见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坡、荒丘、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内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单位,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和当户持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抵押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典当行经营范围不含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经批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抵押财产建设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6、房产抵押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房产抵押当事人须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双方处置房产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抵押物处置。

7、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抵押人领取房产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土地抵押的内容未发生改变的,不再重新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土地抵押的内容发生改变,应由抵押权人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后,再按新的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8、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须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五、积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土地权属

对土地登记中出现的各种权属争议,明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六、强化职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1、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健全并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记结果都应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

2、坚持属地登记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确定的范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

3、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未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4、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登记人员应对办理的土地登记负责。因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错登、漏登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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