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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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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29 1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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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4-29 10:38:2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更好地发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经研究对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持合法证明回乡(原籍)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第(2)项的除外);

4、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当地农村的农业户口居民;

5、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技术人员;

6、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一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3、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或原宅基地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5、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6、土地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7、申请宅基地公示后有异议或涉及信访案件未查结的;

8、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程序

农村宅基地用地,应首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表》,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2/3以上集体成员讨论通过,由本辖区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村镇建设中心及村、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农宅用地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所占地类提出的认定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符合农宅用地条件的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县国土资源局。最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报请县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原地翻建(或改建、扩建)或分户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县内公开媒体上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限为7日;城市规划外的原地翻建(或改建、扩建)或分户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15日。

(二)农村宅基地审核程序

原地翻建(或改建、扩建)或分户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审查是否符合农宅用地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本辖区国土资源所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占地类是否属于建设用地;村(镇)建设中心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村(镇)建设规划(城控区内由县规划局审查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乡(镇)国土资源所要严格审查把关农宅用地申请,规范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该表不得出现乱涂、乱抹现象否则此表无效;《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村、组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无效。农宅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限不能进行动工建设的,该批准证书作废无效。确需建设的应重新申请审批。

三、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

农民申请宅基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按程序上报,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办理时限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受理时间为每月10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农宅用地条件情况下乡(镇)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审查后负责报县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集中受理时间为每月15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后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负责报县政府审批。

(二)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收费制度

农村村民原地翻建(或改建、扩建)的宅基地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农村宅基地用地所需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表;

3、农村村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城控区内的媒体公告(示)证明、城控区外的由村民委会张榜公告(示)。

5、城控区内的新建农村住宅必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意见书(原件),村委会农宅会审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做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宛政〔200917号)及国土资源部20103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文件精神,城控区原则上不在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不再批准独家院居住用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鼓励农村村民在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高层农民住宅或联合集资建房。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要求使用土地并且要好日常性监管,防止宅基地审批后出现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建新不拆旧等问题。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城控区内由县规划局,城控区外由村镇建设中心)对批准的农宅用地建设要做好建设监管,对农宅建设的层数、容积率、户型等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小产权房开发。县房产管理部门严禁为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农村村民原地翻建(或改建、扩建)或分户新建的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不得擅自批准和占用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在未经县政府依法审批的农宅用地上擅自乱建、乱搭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六、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罚代管,违犯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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