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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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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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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18 1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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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5-18 10:31:3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殡葬管理工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内乡,县政府决定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目标管理

继续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的目标管理,凡火化区内的居民(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除外)亡故后,必须实行火化。按照人口总数6.5‰的死亡率,对各乡镇分解火化目标任务,签定目标责任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要进一步明确乡镇长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终实行目标考核,前五名通报表扬予以奖励。对工作严重滞后,火化率低于年度目标60%、存在火化空白村的乡镇要给予经济处罚。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殡葬管理和新农村建设,从2010年起,对全县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亡故后延续发放一年或半年补助金的办法,解决优抚对象、特困群体亡故后火化和安葬费用补贴的问题。

二、建立殡改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由县民政局有关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共同参加的殡葬管理工作评比会,通报火化进度,总结本月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安排部署下月工作任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总结本季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季度工作任务。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三、严禁以罚款代替火化、异地火化和偷埋乱葬

目前,我县部分乡(镇)、村以罚款代替火化、异地火化和偷埋乱葬问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殡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坚决遏制以罚款代替火化和异地火化现象。对默许丧主偷埋乱葬和以罚款代替火化的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禁乡镇下达殡葬创收任务,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对亡故人员不实行火化或偷埋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执法程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其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者承担。亡故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丧葬费用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凡属干部职工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违规土葬的,对丧事大操大办,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按照殡葬管理法规和党政纪规定,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凡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处理亲属丧葬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内纪文〔20042号)《关于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文件和宛民〔20064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实行双停(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促其纠正,双停期间主动纠正(指自行起尸火化)的可免予处分,能配合殡葬管理部门进行纠正的可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从轻处理,拒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重予以处理。农村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一经查实由所在乡镇的纪检部门比照公职人员的处理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殡改工作直接负责人、殡改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违反规定和程序变通处理违反殡葬政策法规人员的要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异地火化要严格调查,防止倒卖尸体、弄虚作假。发现倒卖尸体、弄虚作假要追查到底,彻底杜绝异地火化。

四、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村级公墓是殡葬改革工作必备的配套设施,是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内政办〔200436号文件)的要求,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殡葬工作时同步进行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部署。从2010年起,县殡葬管理部门将从罚金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快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通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丧葬用品市场的有效治理,逐步从根本上遏制骨灰装棺重葬和偷埋乱葬。

五、严格目标考核,落实奖励措施

县已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为确保殡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年终综合考评排前五名,火化率(按6.5‰计)在100%以上的乡镇奖励现金6000元,每超一个百分点奖200元;火化率在90%以上的乡镇奖励现金3000元,火化率在80%以上的乡镇奖励现金2000元。对综合考核落后,年度火化率(目标任务)低于60%的乡镇罚款2000元,低于50%的罚款4000元,低于40%的罚款6000元,低于30%的罚款8000元,低于20%的罚款10000元;同时,县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火化空白村的管理,年终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火化情况进行排查,每发现一个空白村,罚该乡镇2000元。所有罚款由县财政部门从乡村转移支付款中划拨,所罚款项用于奖励殡改工作的先进乡镇。

六、强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要鼎力协作,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将殡葬执法检查列入工作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坚决处理;检察、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以罚款代替火化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审计,依法及时处理;公安部门要全力维护好殡改执法秩序,对借办丧事煽动闹事、抗拒殡葬行政执法和在办理丧事中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和处罚;土地林业部门要对偷埋乱葬、违反规划乱占耕地林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的管理,对擅自允许运送、买卖亡故人员遗体或帮助隐匿亡故遗体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应有处分;市政部门要负责制止在城区街道、居民住宅楼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烧纸、送路等封建迷信活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殡葬管理工作中的正反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把干部职工丧葬补助发放关;工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清理,对火化区内制造、销售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制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坚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它成员单位都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对上述不作为、乱作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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