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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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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8-06 0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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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8-06 08:56:5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宛政〔2010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龙头企业要求批量性、稳定性供应原料与农户分散性、随意性供货的矛盾日趋尖锐,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剧,农民利益需要保护与自身缺乏保护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都迫切需要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建立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推行我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解融资难、抵押难的有效途径,又是增强农民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更是推进我县现代农业进程,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围绕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强力推进,加快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2010年,全县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到2012年底,全县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89家,农户入社率达30%以上,实现“村村建社 、村村有社”总体发展目标;积极创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认定510家县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上报认定35家市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上报认定12家省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根据全县总体目标及各乡镇实际情况,县政府就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下达了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三、围绕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林果、烟叶、畜牧、粮油、蔬菜、食用菌等优势产业和农机、沼气、农资服务网点等,鼓励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兴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主体上,坚持以农民为主体,鼓励和引导村组干部、农村能人、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涉农服务网点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社。鼓励群众以资金、林权、土地经营权、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企业引领型。为建立固定的原料基地和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源,由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的龙头企业发起,把相关产业规模内的农户组合到一起成立专业合作社。

(二)市场调配型。以市场为导向,按照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品牌化带动、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建立产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联合型。通过农户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产业效益,建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技物服务型。为充分发挥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和农业机械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由技术能人、服务机构、服务网点等领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资本融资型。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向合作社会员筹集资金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注册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便民登记程序,设立登记服务“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要简化登记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办理。不能当场登记办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落实税收优惠。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符合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免征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财政投入。通过争取省、市财政支持和自筹资金等方式,每年投入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运作好、成规模、有成效、制度完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以扶持补助,经农业及相关部门审核,对认定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扶持补助资金,要主要用于:①建立生产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②搭建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③打造品牌,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质量认证;④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成果,合作开发、利用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四)给予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农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下浮。信用社、农行要分别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抵押办法》,大胆探索以注册资金担保贷款的新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林权、土地经营权、房产、宅基地以及实物评估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全县农村金融部门每年要为合作社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贷款扶持。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农产品保险,积极为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五)给予项目倾斜。要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政策支持的平台和科技示范等项目实施的载体,相关部门要整合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农村机耕道建设、烟水配套工程等建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委托和安排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逐步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六)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需要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业、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纳入农村改革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部门配合。农业局要认真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执行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年检不收费用等惠农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产品代码等;税务部门要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发〔200825号)的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积极主动提供办证服务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需要办理食品许可、卫生许可、环保许可、畜牧防疫等项目的,有关部门在费用方面依法给以优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畜牧、水利、农机、林业、供销、财政、发改、科技、商务、农综、扶贫开发等部门,也要围绕自身职能,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技术、市场信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做好示范社的培育、认定、监管等工作,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三)认真搞好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操作方案,引导好、发展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困难,要积极帮助其排忧解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会(社),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增强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通过在电台等媒体开辟专栏、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经常性地宣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典型事例,提高广大农民合作意识和参与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指导的工作力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学习,抓好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骨干社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造就一大批组织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五)规范运行机制。各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严格按《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依法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对社员共同出资举办的经济实体,要明晰产权关系,处理好利益分配,充分发挥广大社员民主理财的作用,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1、各乡镇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任务一览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为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运行良好,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

(三)合作社成员人数5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明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五)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重大决策程序合法,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六)合作社有比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与成员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够达到统一投入品的采购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七)合作社产品已注册商标,已获得或正在争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

(八)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将合作社成员情况、章程文本、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相关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妥善保管。

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种植业类成员人数50人以上,农机、畜牧、林业、水产类成员人数10人以上。

(二)按照法律规定,有规范的章程、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健全,监事会、理事会成员不能交叉任职。

(三)建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财务管理规范,账薄齐全,记账规范,成员分户立账,账、款、物专人管理;利润分配合理,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部分达到60%以上;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专业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齐全无误。

(五)档案管理规范,专业合作社登记、会议记录和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分期交易、社会捐助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分配等资料建档立册,保管完好。

(六)有一定的区域优势,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产业特色明晰,发展潜力大,前景好,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成员户专业经营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20%以上。

(七)开展经常性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培训;实行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供应,加工,营销,生产质量标准,品牌、包装和销售五统一,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三、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一)依法组建: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变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办理机构代码证 、在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组织机构健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农民成员不少于1/3,并实行换届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社员代表大会。

(三)办公条件较好:有一个30㎡的办公场所、有一个醒目名称牌

(四)入社社员较多:种植业社员50个以上,农机、畜牧、林业、水产等成员人数10人以上,企事业、社团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社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有100万元以上的股本金。

(五)区域优势明显,与我县优势产业发展结合密切,产业特色明晰,发展潜力大,前景好,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社员专业经营年纯收入比当地非社员农民高出20%以上。

(六)运作服务规范:合作社有自己的生产基地,有自己的品牌;做好合作社社员生产所需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统一供应比例在50%以上;统一制订产品生产标准或组织实施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社员生产活动有记录,标准化生产的产量(面积)占总产量(面积)的50%以上;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发布农产品供求、价格等信息,每年每个社员接受培训一次以上;能够为社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服务; 

(七)规章制度完善:有规范的章程,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对股金、公积金、交易额(量)及时记载;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开支审批、岗位职责、现金管理等制度;会计核算正确,与社员、非社员分开核算,财务报表齐全,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或按章程规定执行);财务会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办法等财务情况向社员公开;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终了有工作总结;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会议培训等记录齐全。

(八)收益分配合理:社员生产产品的总量,6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利润分配合理,每年提取公积金后,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部分达到60%以上。

各乡镇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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