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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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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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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9-20 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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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0-09-20 16:29:5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县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的环境质量,由养殖业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依法防治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现状,对我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了划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内乡县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除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镇区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内乡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最外围边界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km范围内的区域;

(三)县内湍河、默河、刁河、黄水河、寺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中小型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

(四)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七星潭、桃花源等旅游景区及外围区域;

(五)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周边300m范围内;

(六)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七)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根据以上范围,七里坪乡、板场乡、夏馆镇、城关镇四个乡镇全境被划入禁养区,其他乡镇部分区域被划入禁养区。

二、限养区范围

(一)内乡县城规划区上风向2km范围内及乡镇镇区规划区上风向1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二)内乡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三)312国道、宁西铁路、高速公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以及3A 以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300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四)内乡县南水北调汇水区(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五)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四、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按照河南省环保局(豫环然〔200317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各乡镇要在2010930日前摸清底子,上报关停转迁养殖场名单,据此列出详细计划,在20111231日前完成辖区内关停或搬迁任务。

(三)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使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四)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区、镇区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选址适当,不得违规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围应设定卫生防护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运行,经三个月试运行后应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1个月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非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大治污力度,完善环保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综合利用,积极探索新型污染治理技术,确保污染负荷降到最低。20101231日前必须完成环保治理任务,凡完不成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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