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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县城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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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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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县城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01-01-2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内乡县县城供水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附件:《内乡县县城供水管理规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内乡县县城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供水管理,发展县城供水事业,保障县城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县城供水、用水管理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控制区(以下简称县城)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凡在县城内的供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建设局为县城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自来水公司为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自来水的供给、管理县城供水设施,受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供水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城供水坚持为居民生产、生活服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制止一切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遵守用水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污染水资源、损坏供水设施和违章取水、用水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揭发。供水主管部门对在保护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促进城市供水建设、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依据有关法规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和违章取水、用水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县城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六条  县城供水水源地,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保护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城供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有污染的工厂;向水域排放各种污水、废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和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二)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

(三)水井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废渣、垃圾、修建粪池、厕所、渗水坑等。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由县建设局负责统一调度。在其它用水与城市供水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保证城市供水。

第八条   凡从事供水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定,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得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

第九条   为了确保供水水质,禁止用户自备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内部用水管道与县城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县城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县城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县城供水管网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县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供水的必须向县城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供水主管部门交纳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费,一次性收取,用于县城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从事县城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县城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为了规范安装市场,打击私拉乱接行为,县城新建房屋的用户,在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同时,由供水单位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安装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否则,对施工单位或个人按《南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用户新建、改建、迁移供水设施,必须向县城供水单位申请,并由县城供水单位组织施工,其所用管材、管件、水表均由县城供水单位提供,其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负担,严禁使用劣质管材、管件、水表等。特殊情况经县城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安装,并由县城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监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新建、扩建工程的临时用水,必须向县城供水单位申请,一次性交清建筑临时用水水费,建筑工程竣工后,供水设施由县城供水单位负责安装。

第十四条  用户投资新建的县城供水管道总水表以外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应将产权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县城供水单位,由县城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养护、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供水水源井、泵房、管道、闸阀、总水表、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启闭、改动、侵占、毁坏。

第十六条  涉及县城供水管道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县城供水单位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当新建的其它地下管线与供水管线并行或交叉时,应按县城总体规划,遵守给排水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供水设施时,应提前征得县城供水部门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并按规定承担移动设施的费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用水单位需要安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必须设置中间水池,严禁直接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修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一般采取不停水作业,确需停水的应提前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县城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刁难。

第十九条   用户的用水设施需经常维护管理。当用水设施发生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供水单位进行维修,所有费用及跑水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水表是用水户与县城供水单位进行结算的计量器具,安装及使用水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乡县自来水公司水表检测站是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对辖区内水表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首次使用水表必须经水表检测站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三)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量发(1991)374号文规定:直接与供水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水表,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对十人以下用户,水表使用口径DN15mm,对单位根据用水状况由城市供水单位组织选择合适口径的水表,轮换期限DN15—25mm口径水表为6年;DN40—50mm口径水表为4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自来水公司统一购置的内水司编号水表,严禁装大表、假冒劣质水表、淘汰水表。对居民用户水表井尺寸为70×40×30(长×宽×深)。

(四)依据JJG162—85水表及其试验装置检定规程,用水户在用水表必须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为二年。对无故不接受检定者,县城供水单位有权予以停水。

(五)水表周期检定工作由县城供水单位负责分区分片进行,有关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对拒检或无故不交纳费用者,予以停止供水。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供水活动的,无论其规模大小,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城供水统一由县自来水公司经营。有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其供水有余的,应由公司统一安排,有偿调用,不得自行对外供水。县城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不得自建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城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供水单位按水表流量收费,同时实行表移户外。

第二十四条   对新增自来水用户和需新增供水设施的用户,一律到供水单位填写用水申请登记表,向供水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报送有资料,否则不予供水。

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在县城供水单位的指导下方可处理。未经县城供水单位批准,严禁在供水管道上装泵,严禁私自接水和对外转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需要更名、过户的,新老用户应提前一周向县城供水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原用水户结清所欠水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自行转让的,一切费用由新用水户承担。

县城公共用水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县城供水单位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恢复用水的,应向县城供水单位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五章   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县城供水必须装表计量。县城供水单位应加快小区管网改造和新建用水户管理。逐步实行总分表制,总表监督分表,总表计量收费,总表与分表误差超过一定范围,由分表负担。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混合用水的,按其中最高用水性质的水价计收水费。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按实际用水性质计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区无表消防栓由消防单位专用,供水单位负责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警而动用无表消防栓的,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供水单位,并按实际启动时间及管径流量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公共用水,应由供水单位指定地点安装计量表供应,其水费、建设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负担。

第二十九条  县城供水单位对用水户实行最低基数定额计量,用户每月水量低于最低量,按最低量计收。其标准如下:

第三十条  县城供水单位实行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在抄表当日内交清水费。逾期者,生活用水按每日每吨0.5元加收滞纳金,其它用水按日水费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超过5日的,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条  用户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并及时修复,否则加倍计收水费。

无表用水和故意使用水表停、慢、逆行、私拆铅封拨表或安装表前三通、双进管、环形水造成无法抄表计量,均为盗水行为,除要求限期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以每日12小时计收水费,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对在用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县城供水单位申请校验,经水表检测站检定,快慢误差超过规定误差率的,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需临时用水者,按每平方米4—6吨计收,一次性交清建房水费,方可用水。

第六章    供 水 监 察

第三十四条   供水监察是指依据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供水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的执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城供水监察工作应根据城市建设法规和县建设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供水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  供水监察机构有权对用水户进行用水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供水监察机构应积极宣传有关供水法律、规章,征求用水户对供水工作意见和建议,对积极举报违章供用水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后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供水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协助、配合。拒绝、阻碍供水监察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对没有提出申请,私自安装、增装、改装供水设施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不符合技术规定的,除罚款外,令其返工。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安全供水,县城供水单位和用户都要自觉遵守县城供水管理规定,凡违犯本规定者,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分别给予追收水费、赔偿损失、停止供水、没收设施和罚款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情节恶劣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