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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乡人民政府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1-04 17:51:27   来源:大桥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洪法》、《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开采制度

1、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并经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2、从事营业性质采砂取土的,在获准采砂许可后,按照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严禁在危及堤防、河道工程或其他已建工程安全的部位开采,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采砂。

2、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保护区开采。

3、开采后的弃料应及时平复处理,保持河床平顺、水流通畅,不得阻碍行洪。

4、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

5、各开采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

6、各开采单位必须在开采河段设立警示标志,保证过往行人安全。

7、制定应急措施及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及财产安全。

8、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违规操作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9、汛期必须停止作业,采砂设备一律撤离砂场上岸。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1、在河道采砂、石、土的,按每方3.5元征收资源税。对目前已开采砂场,实施现场监督管理,足额征收资源税。

2、由经发办牵头,组织矿管站、农业中心、派出所、工商所对砂场进行综合治理。对发现阻碍执行公务和偷税漏税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取缔开采,至之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大桥乡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大桥乡河道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林轩  乡长

副组长:齐年普  副乡级干部

成 员:赵礼朝  乡纪委副书记、经发办主任

郭国明  矿管站长

符荣华  派出所长

郭青波  农业中心主任

袁景州  工商所长

周成刚  经发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经发办,办公室主任由经发办主任赵礼朝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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