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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0-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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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1-01-05 10:09:04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1-05 10:09:0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内乡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内乡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租售并举、自愿购买、规范管理。

第三条  分工与职责

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租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审计、国土、监察、税务、城关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出资建设、购买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售。

第五条  租售对象

凡城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均可承租、购买廉租住房。申请承租、购买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户口三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一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  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只限其家庭成员

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租房、购房程序

(一)申请承租、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保家庭认定证明;

3、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通过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入户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 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三)签订合同

住房保障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售合同》。

《廉租住房租售合同》应包括产权性质、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租售方式

廉租住房按批次供应,每批均采取抽签方式,并由公证机关、监察部门现场公正监督。

孤、老(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的)、病、残(肢体一级、二级残疾)等特困家庭可优先选购楼层。

原则上一个家庭只限购租1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尚未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

第九条  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付款方式: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无购买能力的,可租住廉租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施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 金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廉租住房日常维护及管理人员工资。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所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权属登记

购买的廉租住房属有限产权。

住房保障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售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的字样。

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按规定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的,廉租住房由县政府按原缴房款(不计息,下同)回购,其原缴房款退还给继承人。

第十四条  上市交易

已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5年后,在购房人按规定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未住满5年的廉租住房不得得直接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转让的,由县政府按原价收回。

第十五条  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已购买或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

1、购买廉租住房时,应当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标准以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该基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专户管理。

2、承租或购买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3、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住户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租房户不得装修,需要安装防护设施的须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1、对在廉租住房出售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对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要收回其所购廉租住房,退还已交的购房款,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障对象拒不执行的,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所购住房,原购房款在扣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应补交的房租后,退还购买家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暂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或重新制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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