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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城主要道路红线控制范围暨部门和乡镇监管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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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1-13 13: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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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城主要道路红线控制范围暨部门和乡镇监管责任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1-13 13:49:2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城关镇、湍东镇、赵店乡、大桥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有效规范各类建设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县城主要道路红线控制范围暨部门和乡镇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城主要道路红线控制范围

  (一)新S249县城-大桥段,红线控制120米;

  (二)方山路,红线控制80米;

  (三)郦都大道-新S249段,红线控制80米;

  (四)龙源路,红线控制60米;

  (五)迎宾大道-滨河东路段,红线控制80米;

  (六)大成路-龙源路段,红线控制70米;

  (七)大成路-新S249段,红线控制70米;

  (八)永旺路,红线控制80米;

  (九)其他已建和拟建道路,红线控制以规划局公布的范围为准。

  二、监督管理机制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村委(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辖区内道路沿线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

  (一)村组坚持日巡查和日报告制度。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土地协管员每天要不定时开展动态巡查,发现各类土地及建设违法行为,及时向村委(居委)会报告。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对本行政村动态巡查负总责,村委(居委)会在接到报告或者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上报动态巡查情况。

  (二)乡镇实施周报告制度。各乡镇要配备专职队伍对辖区内各类用地建设行为进行巡查监督,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查处,并建立动态巡查日志,于每周一分别向县规划、国土等部门报告上一周本辖区内动态巡查情况。

  (三)职能部门实行月报告制度。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于每月28日前向县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月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公路部门负责对S249沿线进行巡查,每15日向县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经济处罚。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发现违法建房的,是门面房(沿路建房)的,按每间(不属于门面房的按座计算)2万元、其它用地按每亩5万元由县财政局从乡镇财政专户上直接罚扣;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违法建房的,是门面房的,按每间(不属于门面房的按座计算)1万元、其它用地按每亩2万元由县财政局从乡镇财政专户上直接罚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间座数、面积由县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规划局、国土局和监察局共同认定)。

  (二)行政(司法)处理。根据上述道路沿线违法占地宗数、面积,相应给予村民小组组长、土地协管员、村支部书记(主任)、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国土所所长、乡镇主抓领导、职能部门执法监察队队长、职能部门分管执法领导、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行政处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上述人员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对违法占地建设案件压案不查、查处不力、该移送不移送或玩忽职守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四)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新发现的违法占地建房,所在乡镇能够主动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不予追究乡镇相关责任,对违法行为人从轻予以处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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