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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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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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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3-24 15:31:42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3-24 15:31:4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伤保险费等;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3、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6.开展职业安全健康防护;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4、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整改评价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五)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十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十七)动火及防火文明生产制度;

(十八)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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