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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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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14 08: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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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4-14 08:58:5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乡县浅层地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程,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发展地源热泵系统和太阳能系统。鼓励发展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包括水源热泵(地表水、污水、工业废水、地下水等)进行集中供热制冷和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等项目。依据我县资源情况,优先推广应用地下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太阳能。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和应用技术

以新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开发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新农村建设整体迁建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为重点推广领域,以地下水源热泵和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为重点推广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凡2011年5月1日后在本辖区内开工建设的以下四类工程,有条件的均应应用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积5000㎡以上(含5000㎡)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提供热水供应的宾馆、酒店、医院、宿舍;

(三)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四)总面积10000㎡以上(含10000㎡)的建筑群。

三、严格审批,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一)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在建筑设计阶段提出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二)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且未按本实施意见设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一、二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补充完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

(三)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能耗高的建筑物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

(四)三、四类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作用,设立内乡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规模化应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国家级的示范项目,县财政按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50%再予以资金补贴;省级的示范工程项目,县财政按获得省级补贴资金的20%再予以资金补贴。

(二)建设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按实际应用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太阳能光电利用10元/w;太阳能光热利用5元/㎡。

(三)补助对象为项目投资人。鼓励县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到我县开展可再生能源的研发,鼓励有能力的专业公司或投资机构,采用BT、BOT模式建设、经营项目。投资经营人享受上述激励政策。

(四)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省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县级专项资金。

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从审批流程和应用技术两个方面进行控制,确保项目科学适用、技术先进可靠。

(一)加强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在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或备案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符合应用可再生能源条件而不提供登记表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备案;

2、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规划局对项目符合应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但在总体规划中无规划的不予审批;

4、环境保护局对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选用太阳能系统的,气象局对雷电防护装置提出审查意见;

6、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对水资源影响提出审查意见;

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进行统一审批。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设施工阶段的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施工规范。

(三)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后一周内向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行1个月后并达到各项能效指标后,方可正式使用并备案。

(四)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进行系统运行能效检测;

2、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3、水利局负责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五)对未按规定应、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擅自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能源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扩大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形式多样地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和工程应用效果,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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