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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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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02 09:40:50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6-02 09:40:5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内乡县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办法》已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内乡县岞曲乡

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对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岞曲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实事求是、有效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确保历史文化名村的安全和环境风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县文化(文物)、建设、国土、公安、旅游、水利、环保、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岞曲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五条 凡在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文化部门是县政府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岞曲乡吴垭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岞曲乡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工作。

(一)县文化部门: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2、负责历史文化名村遗存房屋构筑情况普查、登记、建档;3、对历史文化名村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4、依法受理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5、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6、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对外宣传、推介工作;7、负责对文物流通的统计管理、文物安全及保护规划方案的执行。

(二)建设部门:1、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2、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和监管。

(三)公安部门:1、加强历史文化名村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单位所在地社会治安秩序;2、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视其情节,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土部门: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用地进行监管和审批。

(五)房管部门:1、加强历史文化名村遗存房屋产权的管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2、负责监管历史文化名村内民居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房屋产权现状变更。

(六)安监部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安全的监管。

(七)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或坑骗行为,倡导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旅游部门:1、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的宣传、推介、服务工作;2、加强对游客保护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林业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工作。

(十)环保、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环境保护和防洪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十一)岞曲乡人民政府:1、按照“五纳入”具体内容要求,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2、建立保护领导小组,成立文物保护队伍,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3、负责政策宣传、群众教育工作;4、对历史文化名村工程进行监管;5、对历史文化名村内民建工程建设提供帮助,并负责对违规建设行为的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6、受理公民对破坏文物行为的举报、投诉。乡政府各部门均有保护文物、爱护文物的义务。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岞曲乡按保护级别、重要程度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包括:南起老虎岭,北至石人山南麓,东跨马鞍山坳,西至棋盘山,东西长1200米,南北宽760米。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自保护范围边线向外各扩500米。

第四章 保护措施与申报程序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历史文化名村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建设许可或土地使用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因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政府可以置换或购买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四条 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设立保护标志或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六条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拆建、修缮、新建等民建工程,需按下列程序报批;

1、房屋所有人持下列文书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①房屋所有人工程建设书面申请;

②提供证或房屋所有证明材料;

③村、组签署的意见;

④所在地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签署的意见;

⑤岞曲乡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2、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文书后,转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修缮意见。

3、申请人持上述文书及修缮意见到县建设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准建手续。

4、申请人持建设部门审批的手续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图纸进行施工,并在核定期限内保证工程完工。

5、除古建筑拆建、翻修以外的建设行为,还须持有关文件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6、实施过程中,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岞曲乡人民政府有责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7、建设行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1、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的;

3、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保护文物有功的;

4、在文物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故意或过失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2、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纠正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或者爆破、钻控、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申请相关文化(物)行政部门同意,也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未经批准,擅自在原址重建、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毒、易燃、易爆物品,排放废水、废气等由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改变历史文化名村结构影响排水行洪,由水利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非法损坏或擅自改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植被状况的,由林业部门或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文物保护工作流于形成,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监察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对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物行政的工作人员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内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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