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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农民)个人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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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7-11 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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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农民)个人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7-11 16:07:2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居住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双违”集中整治的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居民(农民)个人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 县委、县政府“双违”集中整治活动中确定的居民(农民)个人违规自建的住宅。

(二)重点: 重点检查主体结构层数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宅(下称限额以上住宅)的地基与基础、建筑主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二、检查方法步骤

本次集中检查分为自查、复核、整改、验收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20日—7月20日)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查。其中:县城规划区内限额以上居住建筑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汇总后上报县“双违”集中整治指挥部,并抄报县建设局;县城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县城规划区外及各乡镇辖区内的居住建筑,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自查自纠。

自查工作要做到“四结合”,即:规划审批与实际建设规模相结合;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主体结构相结合;实际使用建材的品种、规格、质量与国家相应的标准相结合;查验相关手续与查验工程主体质量相结合。

(二)复核阶段(7月21日—8月20日)

复核工作由县“双违”集中整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工商、质监、安监、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参加。县城规划区内限额以上有质量问题的个人违规自建房,由建设局牵头复核。对质量问题的鉴定,由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支付;其他工程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复核,也可由乡镇政府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费用由乡镇财政支付。

(三)整改阶段 (8月21日—9月20日)

整改工作在县“双违”集中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根据自查、复核情况进行。

1、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使用安全的,一律拆除。

2、存在一般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达到质量标准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整改,建设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3、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集中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验收阶段(9月21—10月20日)

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工作在县“双违”集中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验收的标准是:应拆除的已彻底拆除;该返修加固的已符合质量要求;受处理的已作出处理。

三、组织领导

居民(农民)个人自建房质量检查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开展集中整治“双违”活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集中整治活动的成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徐文磊同志任组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土地、规划、质监、安监、房管、建设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李秉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部门会商议事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每周会商一次,互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单位、各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主抓副职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信息联通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检查工作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乡镇为主、部门监督和谁自查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成效不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党政纪给予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内乡县居民(农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自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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