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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7-20 09:35:46   来源:城关镇


城关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镇直单位:
         今年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然突出,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镇实际,镇安委会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规定要求,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要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幼儿园及校车等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0日—10月31日,集中近三个月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全镇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当前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成品油市场、幼儿园及校车等专项整治活动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别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
(3)企业的安全设施、职业危险防护设施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未进行“三同时”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2、道路交通
手扶拖拉机、三轮车等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
(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违规批发、零售成品油的企业,违规营运成品油的车辆。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储存、经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幼儿园及校车
(1)无证开办幼儿园及未达到安全要求的幼儿园;
(2)无证校车及校车改装、超员等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镇长张万兴任组长,人大主席郑国涛、副镇长秦英龙任副组长,安监办、派出所、土地所、城建办、教办室、工商所、农机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马晔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责任分工,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拿出实际方案,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强力打击到位。
(二)严格标准,依法行政。各单位要把属地管理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深入推进事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安委会办公室要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10月25日前各村、社区单位将开展事业有成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镇安管办。

                                                                                                                  城关镇人民府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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