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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1-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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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及调整2011年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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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8-04 09: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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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及调整2011年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1-08-04 09:51:4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补偿新机制,提高我县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文件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支付范围及适度调整2011年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范围及办法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并开展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暂不执行。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补偿资金,应从核定到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统筹年度控制总额资金中支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采取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人头付费、单次门诊医疗费限额等方式,合理控制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的管理要求

  县新农合办要建立健全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基层医疗机构要健全门(急)诊日志登记制度,要建立完善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分解诊疗次数、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将一般诊疗费补偿情况记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等相关管理表格,切实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收费及报销补偿关键环节的监管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确保门诊诊疗补偿新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 对2011年新农合实施方案的适度调整

  (一)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门诊统筹报销,取消原方案门诊统筹日封顶20元的要求;乡镇门诊统筹包干未用完的,门诊统筹暂时取消人均50元封顶。

  (二)取消乡级、县级报销中间段。即原乡级500-1500报销75%变为80%;原县级1000-5000报销65%变为70%。

  (三)14周岁以下的儿童与60岁以上的老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外伤,按照正常疾病报销,不再减半报销。

  (四)对于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原则上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及批准的县级医院治疗,特殊情况外出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批准的定点医院治疗的,补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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