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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口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03-13 16:23:33   来源:马山口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殡葬管理工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镇政府决定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目标管理

继续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对各村的目标管理,凡火化区内的居民(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除外)亡故后,必须实行火化。按照总人口数6.5‰的死亡率,对各村分解火化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要进一步明确各村支书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终实行目标考核,前三名通报表扬。对工作严重滞后的予以经济处罚。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殡葬管理和新农村建设,镇政府决定成立由镇长王建平为组长,副镇长李朝蓬为副组长,纪委、组织、财政、公安、工商、民政、卫生、宣传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法工作队,办公室设在民政所,办公室主任由李天立兼任,具体负责全镇的殡葬改革工作。

二、严禁以罚款代替火化、异地火化和偷埋乱葬

目前,我镇部分村以罚款代替火化,异地火化和偷埋乱葬问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殡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必须坚决遏制以罚款代替火化和异地火化现象。对默许丧主偷埋乱葬和以罚款代替火化的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亡故人员不实行火化或偷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执法程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其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有丧事承办者承担。亡故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丧葬费用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凡属干部职工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违规土葬的,对丧事大操大办,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按照殡葬管理法规和党政纪规定,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凡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处理亲属丧葬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殡葬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内纪文【20042号)《关于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文件和宛民【20064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实行双停(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促其纠正,双停期间主动纠正(指自行起尸火化)的可免予处分,能配合殡葬管理部门进行纠正的可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从轻处理,拒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重予以处理。农村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一经查实由纪检部门比照公职人员的处理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殡改工作直接责任人、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违反规定和程序变通处理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人员要从重追究党纪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异地火化要严格调查,防止倒卖尸体,弄虚作假。发现倒卖尸体、弄虚作假要追查到底,彻底杜绝异地火化。

三、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村级公墓是殡葬改革工作必备的配套设施,是殡葬管理工作要素之一,各村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从事殡葬工作时,必须进行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部署。每村必须建立一个5-8亩的公墓,每个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0.8米,行距2.5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60公分,所有亡故人员火化后必须入驻公墓。公墓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丧葬用品市场的有效治理,逐步从根本上遏制骨灰装棺重葬和偷埋乱葬。

四、严格目标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年终综合考评前三名的村,予以通报表扬,对综合考核年度火化率低于30%,且年度火化率排名位于后三名的,每村罚款2000元,年底从各村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对于空白村予以严厉处罚,在处罚2000元基础上,再处罚1000元。

五、强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殡葬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坚决处理;公安部门要全力维护好殡改执法程序,对借办丧事煽动闹事,抗拒殡葬行政执法和在办理丧事中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和处罚;土地、林业部门要对偷埋乱葬、违反规划、乱占耕地林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管理,坚决制止遗体非法运送或帮助隐匿遗体者行为;市政部门要负责制止在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烧纸送路等封建迷信活动;工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清理,对火化区内制造、销售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制售棺木等土葬用品,坚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不做、乱作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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