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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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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3-21 16: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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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03-21 16:24:3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文件精神,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目标,大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 

二、工作目标 

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基本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标准化养殖场占规模场比例达到80%以上。及时妥善处置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能力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确保全年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安全可靠,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控制动物疫病、违禁物质和兽药残留等关键点,以全面履行畜牧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为主线,以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诺制、备案制、追溯制、风险管理制为支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评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一是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测的频率和范围,监测的重点是“瘦肉精”残留、饲料重金属超标。各乡镇要做好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大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场“瘦肉精”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强城区屠宰场的生猪尿样的抽检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周对城区屠宰场生猪尿样的抽检数必须达到50头以上,逢节假日要增加抽检的频率、密度。二是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应当按比例进行抽查检测,兽药经营单位检测比例不低于30%,兽药使用单位(规模场)检测比例不低于30%,饲料生产单位检测比例不低于10%,饲料使用单位检测比例不低于5%。

(二)加强对集贸市场监管。各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强化协调,发现畜产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大型超市必须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三)强化养殖环节的监管。对全县规模养殖场畜产品投入品要加强监管,规范其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防疫记录、用药记录、饲料兽药添加剂使用记录,建立畜禽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禁用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安全。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员的作用,对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特别要做好“瘦肉精”和生鲜乳专项监管工作。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确保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区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各类畜禽经纪人、养殖户的培训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宣传力度。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宣传车、电视、彩页等形式大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五个一”保障措施,每个养殖场要刷一条“添加使用瘦肉精就是犯法”的警示标语;设立一个举报电话;设置一个警示栏;提交并张贴一份不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要开好一个宣教会,定期开展宣讲教育。

(六)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监管整治机制。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严查严办,快速处置。

(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畜产品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不可预见性强。因此,县、乡两级一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工作部门要扎实抓,抓紧抓实抓好,切实负起保平安、保稳定的重大责任。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财政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项制度,扎实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领导不重视、推行监管不力的乡镇,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监管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管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对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企业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收购销售病害畜禽及病害肉和投入品制假售假的大案要案,要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细化责任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精神,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落实好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负责辖区内规模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瘦肉精“五个一”措施的组织落实,养殖档案的规范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市场整顿,大型超市的市场准入;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及妥善处置,保证辖区内全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部门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要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联系办公会议制度,畜牧部门作为召集单位,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三)强化督查 

县政府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畜产品安全考评工作,加强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工作扎实、成绩明显的乡镇和相关部门通报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不断加大督查和自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无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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