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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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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01 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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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2-06-01 10:30:4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农村丧葬行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宛政【2012】35号),现就全县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我县的殡葬改革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偷埋乱葬、骨灰装棺重葬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节约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全县全面推行节约用地、不占耕地、林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占用耕地,不毁林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该选择荒山瘠地,避开“三沿六区”(即铁路、公路主干线、主要河流沿线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毁林和占用耕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布局合理,可以村、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原则上城控区范围内以联村建设为主,城关镇联建1—2个,湍东镇联建2—3个,实行分村补助,平原丘陵村一个村建设一个村级公墓,4000人以上的村可建设两个村级公墓,山区村可视情况建2个以上公墓,但不能超过5个村级公墓。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对公墓的选址、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有关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意见。尊重农民意愿,以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几个村联建的,应召开联村村民代表会议,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应召开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对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应以村规民约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形式公布实行。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及申报审批程序

(一)合理控制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5亩;以村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10亩,几个村联建或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不超过30亩。

(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以村、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的,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以联村和乡镇为单位兴建的,直接由乡镇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公墓的用地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经费,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由全体村民筹资解决,也可以通过接收社会捐助解决。

(二)乡镇政府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工作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市、县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对每个公益性公墓市财政补助3000元,县财政补助3000元,乡财政补助4000元。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采取谁兴建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公墓管理理事会负责对公墓进行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努力建成生态化、园林式的公益性公墓,公墓设计要科学,规划要合理,有固定、明显标志,道路、排水等设施完善,林木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安放骨灰,应以先后顺序安葬,禁止择位安葬,每个穴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含双人合葬墓),穴距0.8米,行距2.5米(含人行道1.5米),墓碑不得高于0.6米。用户自制墓穴、墓碑的,必须符合公益性墓地的统一规格。禁止在公益性墓地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乱埋乱葬骨灰,禁止安葬遗体和进行骨灰装棺重葬。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只限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员亡故后使用,不得对本村村民及原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安葬用地,禁止超范围进行经营牟利活动。严禁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仅限于公墓开发成本、墓具成本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具体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由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2012年5月中旬前完成规划,6月底前全面建成,并将其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考核验收。

(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大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为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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