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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03-13 11:12:0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确保我县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水资源执法管理力度

在我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或取水许可证及取得取水许可证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单位,除下列五种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都应当及时到县行政大厅水利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1、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或取水许可证;2、已取得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到期未申请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由水利局依法注销原取水许可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局依据职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利局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5、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严格规费征收程序、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等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做如下调整:

1、县水利局是水资源费的法定征收单位,我县的水资源费由县水利局依法征收后上缴县财政,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水资源费。

2、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应当包含水资源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征收后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向水利局缴纳,由水利局征收后上缴县财政。

3、享受县优惠政策到期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由县水利局依法按规定负责征收。

4、取水单位或个人,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5、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于每月10日前到代收银行网点办理上一个月的水资源费缴费手续。代收银行受理《一般缴款书》并核对无误后,在有关联次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退缴费单位或个人作已缴费凭证。缴费单位或个人凭代收银行网点加盖专用业务章的《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不使用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6、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预字【199499号)执行。

○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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