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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113号

发布日期:2014-12-31 14: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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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4-12-31 14:42:2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内乡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以及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四条 救助条件和标准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且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适当救助。

    因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适当救助。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以下适当救助。

    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参照城乡低保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困难家庭到居住地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临时救助书面 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需如实填报《临时救助困难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5、在本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乡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必要的有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 资金筹措与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包括:

   (一)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通过慈善募捐等方式募集的资金和物资,可用于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明确审批权限,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县财政局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三)审计部门要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保障等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五)各乡镇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及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和建档立卡工作。

   (六)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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