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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5-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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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内政11号

发布日期:2015-03-11 18: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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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3-11 18:32:1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定期报告和复核办法,每季度对低保对象变动情况统计报告复核一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应保尽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规范认定条件

    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夫妻双方一方在职、退休,另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的;

    3、夫妻双方虽没有固定收入,但其子女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的;

    4、享受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等类人员;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没有固定收入,但房屋装修豪华,拥有冰箱、空调、太阳能、摩托车等贵重物品的家庭;

    6、租赁房屋经商或出租房屋的家庭;

    7、拥有二套以上房产的家庭(含二套房产);

    8、正在建房的家庭(倒房重建除外);

    9、拥有轿车、货车、面包车等大型车辆的家庭;

    10、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11、子女送到高收费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

    12、大学毕业人员;

    13、不属于重病重残而有劳动能力和收入人员;

    14、参与吸毒、赌搏、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

    15、正在服刑人员;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规范工作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  

    凡收入低于我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农村居民要以现行的申报方法为主,对生活特别困难及重病重残家庭实行以户为单位申报审核,逐步扩大农村低保“户保”覆盖面。

    2、规范审核程序

    乡镇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规范评议程序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民主评议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①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规定;②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该户经济状况的调查情况;③民主评议人员现场评议;④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作出结论;⑤民主评议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民主评议结束后,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规范公示程序

    各乡镇政府在民主评议后,及时督导村(居)委会在设置的固定公示栏中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各乡镇政府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已审批享受低保的对象,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固定公示栏中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5、规范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通知乡镇政府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人员姓名、享受人数、享受标准及享受原因,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6、规范发放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部门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乡镇政府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工作机构、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并登记备案,搞好信息比对,严格核查管理,防止其利用工作便利将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村(居)委会应每月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与审查,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与审查,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其中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检一次。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一年内,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率不低于10%,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率不低于5%。

    六、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备案可查。县民政部门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县乡民政部门要及时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督及责任追究

    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是各乡镇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全力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1、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研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适时做好低保制度完善及政策落实等项工作。

    2、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落实和低保对象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低保调查、评议、公示和查处等审核职责;村(居)委会要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及具体服务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责明晰。

    3、强化工作保障

    做好低保工作,基层是关键。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充实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改善办公条件,提升服务功能。适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扎实开展。

    4、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低保工作专项检查。监察部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对象及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予以查处。财政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度对低保金的核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5、建立责任追究制

    在城乡低保管理审核审批工作中,对因重视不够、作风不实、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要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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