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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号

发布日期:2015-03-30 1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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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3-30 17:00:1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内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内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个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参保人员的资格初审、信息录入、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村(居)级协办员具体负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依据个人缴费金额。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县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代缴100元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对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对象由县残联认定,长期贫困残疾对象和烈士遗属对象由县民政局认定;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对象由县计生委认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且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是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享受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县财政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1年,享受待遇时,县财政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乡镇政府每年要对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指导、监督、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七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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