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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3号

发布日期:2015-03-30 1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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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3-30 17:28:42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内乡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日            

 

 

 

内乡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 理 办 法

 

    为保障我县农村群众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食安办〔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一、 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建设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要成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明确1—2名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各村(社区)明确1名“两委”班子成员为食品安全信息员。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农村聚餐厨师建档管理,对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配置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村(社区)配备的食品安全信息员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负责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并开展现场督导工作。

   (三)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聚餐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协管员、信息员、乡村厨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

   (四)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由县食安办、食药监局组织实施,各乡镇协助,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二、农村集体聚餐环境及食品处理要求

   (一)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二)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饮食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慎用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如需选用上述食材,必须烧熟煮透。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三)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四)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五)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饮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六)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七)对每餐宴席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应分别留存样品1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八)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三、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制度

    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至500人的,由所在乡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县食药监局派食品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聚餐人数100—199人的,举办者应提前2天向村信息员申请备案;聚餐人数200—499人的,举办者应提前3天向村信息员申请备案,村信息员应及时报乡镇食安办派监督员指导;聚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提前4天向村信息员申请备案,村信息员应及时报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商请食药监局派监督员指导,监督员应提前2天开展现场指导。

    四、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制度

   (一)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食安办应建立农村聚餐厨师档案,登记厨师基本信息、健康检查情况、培训情况、工作情况等内容。

   (二)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实行健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乡村厨师健康管理工作由县食药监局统一组织管理。

   (三)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应积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

   (四)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各乡镇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登记、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要在辖区内进行公开通报。

    五、及时对农村集体聚餐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村(社区)信息员收到就餐人数达200人以上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在收到村信息员上报的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安办及县食药监局。村信息员、乡(镇)食安办和县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指导。

    六、现场检查指导的具体内容

   (一)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体检、培训情况,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岗前健康状况;

   (二)检查聚餐活动及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用水情况;

   (三)有无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

   (四)食材加工及聚餐场所有无家禽家畜进入;

   (五)厨房有无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

   (六)厨具餐具清洗消毒,是否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分类存放,加工生熟食材的容器、工具是否分开使用;

   (七)食品加工是否烧熟煮透,采购外卖熟食在食用前有无重新加热,凉菜制作的温度和环境等情况;

   (八)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

    七、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的情况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八、完善农村聚餐备案管理制度

    村(社区)信息员应及时掌握聚餐信息,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村信息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村上月聚餐统计情况报乡镇食安办,乡镇食安办应按季度将本辖区农村聚餐统计信息分别报送县食安办和县食药监局。

    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措施

    县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应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页、读本、现场咨询等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规范安全操作,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农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主办者必须就近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农村集体聚餐主办者、患者救护医疗单位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有效方式报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当地政府食安办;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食安办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准确到时、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事故死亡者的死亡时间、死亡人数;(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调查;(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县食安办应按照《内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基础保障工作,县政府将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列入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乡镇应给予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其备有与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十二、相关责任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食药监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信息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监督员,由食药监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内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3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gnl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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