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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75号

发布日期:2015-08-18 17:46:15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5-08-18 17:46: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87日       

 

 

 

内乡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县中小企业还贷续贷周转资金困难问题,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违约风险,规范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续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基本面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银行同意给予续贷、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提供垫资还贷续贷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的原则:企业申请、银行支持、部门联审、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设立内乡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池。由内乡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控公司)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县财政筹集首批资金3000万元注入(根据需要及财力状况,县政府可另行追加注入);②企业自愿申请缴纳的互助金;③资金池资金产生的增值收入;④县政府协调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使用续贷应急周转资金:①经县政府认定的星级企业;②年度综合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和施工企业;③已经进入辅导期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④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⑤其它县政府认为需给予扶持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内乡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合作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乡县投控公司,由县投控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为经合作银行确认同意继续发放贷款的企业。原则上,三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但房地产企业五证齐全的,可适当考虑。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在环保整改不达标或落后产能未淘汰前不得申报使用。

  第八条  借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二)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

  (五)经合作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同意予以续贷。

  (六)担保措施。借款企业应向县投控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担保原则上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担保为主,如无充足固定资产担保,借款企业必须申请县内一家与其自身同等规模的企业作为该应急续贷周转资金的连带还款保证方。

第四章  续贷周转金额及利率

  第九条  单笔申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同意并确认的续贷额度以内。企业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互助金,按互助金15倍以内放大提供续贷周转支持。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按日计算; 10日以内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0日按日万分之十计算。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资金占用费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后提取20%作为县投控公司托管费收入,其余全部专项用于补充应急周转资金池。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应急周转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由园区办、工信局、粮食局及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共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申请。

  (二)申请应包含的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纳税额、原始的贷款额、担保抵押措施、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起止时间)、续贷用途、续保续押措施落实情况、合作银行是否同意续贷等内容。

  (三)贷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续贷银行提交续贷相关手续,申请给予续贷支持;贷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材料包括《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承诺书》和《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四)县中小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审核并分别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及县长审批。

  (五)县投控公司依据常务副县长及县长审批意见,将应急周转资金转入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

  (六)合作银行负责按期续贷。

  (七)合作银行在续贷后与投控公司协商共同监督企业将应急周转资金本金、利息转入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八)如遇特殊情况,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未兑现续贷行为的,要承担应急周转资金损失风险责任,并在全县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县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对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