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政办 > 2016

索引号:ND001-0-2018-0088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工终止妊娠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6-09-09 13:38:33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工终止妊娠的若干补充规定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09-09 13:38:33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健康治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我县人口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九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人工终止妊娠规范管理若干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终止妊娠服务。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持《河南省居民三孩生育证》,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提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妊娠证明》;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妊娠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查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同医疗文书一并存档。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监护下使用,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人工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2016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gnlx63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