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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2-20 09:59:46   来源:农机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的通知

  农办机【2011】3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加快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促进项目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扩大保护性耕作实施范围和规模,增强保护性耕作 实施效果,我部对2003年印发的《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要点(试行)》和2004年印发的《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要点》,现一并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要点(试行)》和《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搞好项目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

  二、立项

  第三条立项原则

  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立项遵循统一规划、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的原则。

  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以县(场)为单位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内容

  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包括建设试验示范区、建设推广区、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等内容。

  1.建设试验示范区。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建成标准化的保护性耕作样板田,形成系统的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作业规范。探索建立开展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2.建设推广区。以试验示范区为依托,通过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作业补贴等措施,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区,逐步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范围。

  3.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宣传与机具选型,建立乡村级保护性耕作技术指导员队伍,协助县级农机化推广机构开展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应用、效果监测、数据采集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周期

  项目县实施的周期为三年,第一、二年为项目建设与完善期,第三年为巩固实施、扩大推广和普及应用期。

  三年实施期结束后,根据各项目县工作成效,择优选择,继续支持。

  第六条立项程序

  依据农业部提出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立项申报工作。

  1.选择项目县(场)o选择当地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工作扎实、农机化水平和对保护性耕作积极性较高、推行保护性耕作有较好条件的县(场)申报。

  2.划定项目区。按指南要求,确定各项目县(场)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要选择条件比较适应、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作业的区域实施。实施地块要落实到乡、到村、到户。项目区要在行政区划图上一一标注,并随立项材料上报。‘

  3. 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县(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经济、农业和农机化现状,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建设内容、规模及目标;试验示范区和推 广区的布局;拟采用的技术方案;资金估算及来源;预期成效;考核指标;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方式、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和措 施;相关证明文件等。

  4.项目申报。各项目县(场)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报书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进行审查、论证和审批。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分工

  1.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等 单位开展项目申报书审查、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宣传交流、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总结材料汇总与验收、配套机具选型、效果监测、技术创新等工作。

  2.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项目规划、申报、资金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技术推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书初审、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宣传交流、 实施情况检查、材料汇总等工作,并协助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和机具开发改进等工作。鉴定部门负责配套机具选型与质量监督。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项目管理办公室由计财、科教、推广、鉴定等有关部门组成;技术专家组由农机、农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项目县(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点选定、申报书编制上报、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落实。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等部门配合开展试验示范区、推广区建设和推广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工作。

  项目县(场)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农机化、农业等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同时,成立由农机、农艺技术推广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

  第八条项目实施

  各省依据农业部审批的申报书组织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项目批准实施后,应在项目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项目名称、示范推广目标、主要技术内容、项目起止时间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组织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因地制宜地实施保护性耕作,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参考依据。鼓励开展技术创新研究。

  第九条实施情况报送

  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经常以简报、网络信息、工作动态等形式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2.每年度11月30日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表及年度工作总结(A4纸格式打印),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到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3.每年1月15日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项目上年度支出决算明细表及编制说明。

  第十条效果监测

  依托农业部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比试验,做好实施效果监测工作。

  部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应保持连续性。监测内容

  包括:

  1.保护性耕作与传统耕作的产量与成本比较。

  2.土壤保蓄水能力、有机质状况、风蚀水蚀程度变化、节能降耗等内容。

  3.病虫草害变化趋势等其他监测内容。

  第十一条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各项目县(场)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规范。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资料等,也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坚决杜绝设立“小金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四、验收与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县(场)项目验收。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对各县(场)的验收,验收依据是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批复的项目申报书及据此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时项目县(场)提供有关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

  1.经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及据此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2.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绩效评估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3.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模式、技术规范、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技术创新、机具投入及使用情况,当地农民的认识和社会效果,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等内容。

  4.证明材料(由乡镇以上统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四条项目考评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各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考评优秀的省份,在后续立项和资金方面优先支持。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考评材料包括:

  1.考评表。

  2.省级工作总结报告。

  3.省级技术总结报告。

  4.验收结果原始材料。

  五、附则

  第十五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省(区、市)的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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