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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93号

发布日期:2016-12-20 08: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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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6-12-20 08:58:5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4日

  

  

  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环保局2016年6月18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0〕41号)要求,结合我县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河南省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河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5.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县政府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下设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较大、超出事发地县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内乡县消防大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文广电新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内乡火车站、地震局、气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业局等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县政府可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或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的重要事宜。

  (4)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1.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事件现场、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参与调查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乡(镇)及以下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内乡武警中队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召开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市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3)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涉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

  (4)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

  (7)县监察局负责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及善后处置、重建等所需资金中按照职能分工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9)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2)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13)县农业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14)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5)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6)县文广电新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7)县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18)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19)内乡县火车站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20)县地震局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

  (21)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必要时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3)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4)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联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监测监控和预防

  3.1建立健全全县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

  3.2.1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开展调查,掌握全县危险源的种类和地区分布情况。

  3.2.2指导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2.3针对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3.3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3.3.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职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3.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固定危险源单位落实责任主体。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定期检查维护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应急池、喷淋装置等),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5)经常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

  3.4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3.4.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4.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4.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5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3.5.1县政府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3.5.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5.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4 .预警

  4.1预警分级。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4.2.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2.3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2.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4.2.5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4.2.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4.2.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2.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2.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污染团)等准备工作。

  5 .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

  5.1信息举报。县环保局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责任报告人。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5.2.3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2.4报告内容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5.4信息发布。建立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事件级别,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政府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6 .应急响应

  6.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6.1.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国境突发环境事件。

  6.1.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6.1.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6.1.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6.2分级响应

  6.2.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省、市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6.2.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市环保局、县政府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和周边市、县、(区)支援。

  (4)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3信息报送与处理

  6.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立即上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十分钟内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立即出发赶赴事发地现场。

  6.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4应急处置

  6.4.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6.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4.3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指挥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参与单位主要领导及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6.4.4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6.4.5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5信息发布

  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发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6.6安全防护

  6.6.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6.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应急结束

  6.7.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次生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全部结束。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7.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1.2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调度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7.2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评估总结。对影响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事发地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在本级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事件评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8 .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遇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予以支持。

  8.2装备保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重点加强县、乡两级能力建设。按照配强县级、配齐乡(镇)级的原则,有计划地配置应急装备。

  8.3技术保障。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县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4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内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在处置现场设置应急通信设施。乡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8.5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等各类危险源单位要组建应急分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8.6处置现场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各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要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8.7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以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人员日常培训计划。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危险源: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200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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