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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132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12-31 16:47:34.0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6〕154号

发布日期:2017-01-06 16:47:34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01-06 16:47:3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乡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1日     

 

内乡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农〔2016〕160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报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安置方式、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乡(镇)的主要职责是:各乡(镇)政府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负主体责任,对本乡(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负总责。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招投标制、项目公示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落实财政资金报账制,按照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核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负责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年度计划,转发下达年度计划等工作,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扶贫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扶贫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下达乡(镇)项目资金计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指导乡(镇)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资料,督导检查项目资料准确真实、齐全、合规。

  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职责是: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要求收集相关报账资料,配合扶贫办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集中安置点各中标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安置房应纳入招投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分散安置房和政府团购安置房按照贫困户申请、乡镇政府参与、司法公证等程序进行,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资金。

  第六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补。对于分散安置补贴给农户的资金,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银行账户,严禁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乡村或其他个人。

  第八条 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完工项目结余的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限时用于搬迁户后续产业发展等建设。

  第九条 易地搬迁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和群众张榜公示,包含搬迁实施村名、安置方式、搬迁对象、搬迁人口、人均补助标准、享受扶贫搬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旧房拆除和复耕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上级批复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实施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内乡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方能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报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第一次申请资金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投资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项目合同要求,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分阶段申报下达资金。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按建筑工程时间要求,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实施主体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集中安置点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进度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依据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及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申请报账,扶贫办审核有关资料后按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合同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乡(镇)财政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乡(镇)财政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分散安置户,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在社区内团购和县城团购房,房屋须有乡镇验收,在乡(镇)政府的参与下,贫困户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拨付资金70%,拆除旧房以及土地复垦,县城团购给贫困户房权证办好并入住再拨付20%,剩余的10%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按有关程序拨付(县定农民进城购房的补助资金一并核算拨付)。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集中安置和政府团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分散安置的贫困户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报账管理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后,由施工企业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房管所、土地所、财政所、乡扶贫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参加人员要签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由乡级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抽验,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不得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收到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按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认真审核有关报账资料按规定拨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对上报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面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汇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扶贫办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并报县扶贫办一份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贫困户保存,一份由贫困户所在乡(镇)政府保存,一份作为县扶贫办项目档案资料留存。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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