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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2号

发布日期:2017-04-25 14:59:57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04-25 14:59:5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17年第二次县政府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6日       

 

内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若干规定(暂行)

 

    为提高全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内乡县域内新建、续建、改(扩)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需经过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等级标准和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遵照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项目所进行的完善、调整、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变更应坚持“先设计,后施工;先批准,后变更”原则;符合节约资源、提高质量等原则;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严格控制概算投资。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

第四条  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设计文件存在错项、漏项、缺项或不完善的情况。

   (二)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原设计文件不能保证其质量者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军事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四)在满足原设计标准基础上,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

   (五)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文件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六)有利于改善项目后期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七)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六条  项目变更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提出变更理由及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严禁擅自提高工程建设等级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材料标准,严禁擅自追加工程项目。

   (三)变更估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工日、现场签证等其他情节导致的价格调整,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项目变更,其投资额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其投资额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八条 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等级、项目内容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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