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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2022-0243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7〕68号

发布日期:2017-07-28 09:55:16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07-28 09:55:16   来源:内乡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关系农村特困群众的安危冷暖,关系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全县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全面落实民生保障政策,城乡低保补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还存在着供养机构规模小、设施筒陋、管理服务人员不到位、专业素养低、安全隐患大、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提升全县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做到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保障良好,达到民政部确定的星级标准,全面构筑特困供养人员的幸福家园。

二、科学规划,改(扩)建设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各乡镇要按照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供养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按照“交通便利、外部环境优美、内部分区域、适宜老年人居住”的要求,全力打造交通便利、环境宜人、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乡镇级供养服务机构。各乡镇要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的各项规定,着重解决供养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环境差”等问题,加大对现有供养机构整合、改造和建设力度,撤并远、散、小供养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一个供养机构,如确有必要也可保留若干分院。对具备改造条件的供养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提升改造,改造后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达到安全要求,原则上一个房间住宿不能超过2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器材;对规模较小、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全部关停或重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妥善安置好集中供养人员后,整合到附近达标的敬老院,在整合过程中要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供养机构撤并整合工作务必于2017年10月底完成,今后对不符合安全规范和设立条件的供养机构一律不予审批和建设。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水平

一要落实法人登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养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对已建成入住的供养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在2017年底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今后建成入住的供养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在入住当年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手续。二要完善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供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督导供养机构认真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日常管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实施依章管院。建立健全以入住对象为主体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要进一步细化院务管理、院民管理、环境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食堂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全面推进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加强入住供养对象安全知识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要高度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问题,经常做心理疏导、抚慰工作。对容易引发不稳定情绪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疏导化解,防止小情绪酿成大事故。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三要提升安全能力。各乡镇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改造供养机构安全和消防设施,主要包括应急呼叫系统、烟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食品安全和用电安全保护措施等。对劳动生产工具统一存放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供养机构安全管理能力。四要配齐管理服务人员。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街道要按照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半自理供养人员1:4、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进行配备。选配管理服务人员年龄要符合人社部门人事代理的规定,实行任命和聘用相结合的院长负责制。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并为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要定期对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服务技能。

四、加大投入,不断提升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

各乡镇根据供养机构规模和集中供养人数,进一步建立健全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不断提高和完善供养机构水平。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50%,重点向建设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倾斜。要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对于乡镇财力不足的乡镇,经批准可在供养机构建设和运营上积极引入“合建合营”(PPP)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的原则,科学评估特困供养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机构的土地资源和房屋设施,探索运用PPP模式改扩建一批供养机构。社会力量在政府的监管下承担相应的建设运营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五、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各乡镇将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主导、乡镇主管、民政指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院务协商的运行工作机制。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乡镇担负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违背政策、违反程序、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业务主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指导各乡镇抓好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解决供养机构孤儿入学问题,组织中小学生走进供养机构开展活动。发改部门负责供养机构建设项目审批,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供养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具体指导和检查验收。住建部门要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对供养机构新建、改扩建房屋院舍按程序报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保证供养机构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经费。国土部门要将乡镇供养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水利部门要统筹解决供养机构的饮水问题。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供养机构绿化的技术指导。规划部门要将其纳入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供养机构出入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范畴,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畜牧部门要加强对供养机构畜牧养殖的指导和帮扶。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负责对供养机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体育和文化广电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文化设施和体育健身器材。卫生部门要督促乡镇卫生院在供养机构设立医务室,开展健康体检和定期检查。电力部门要结合目前对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电费补助优惠及安全用电操作模式,对集中供养机构的用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机构编制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乡镇依法完成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残联部门要指导乡镇加快推进供养机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供养机构残疾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督,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各乡镇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县政府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民政局按照省市督办的时间节点,定期进行督查汇报。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民政、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县政府将成立专项工作督查组,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安全隐患问题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2017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刘予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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