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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公布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09-25 11:42:11   来源:内乡县政府

河南省工商局关于2016年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第一期)

2016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广告监管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电视、广播、报刊以及互联网上的各种虚假广告特别是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取得了明显成效,并有力地净化了全省广告市场环境。现将我省2016年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公告如下:

案例一、河南省直**人民医院利用自设网站广告使用“最先进”等绝对化用语和利用宣传册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案

2015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使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患者享受国际最先进、最微创的治疗”、“最理想的选择”、“最新治疗理念”等内容。201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宣传栏内摆放有“河南省**人民医院内分泌糖尿病科”为标题的宣传折叠页上含有“自07年开展胃转流(GBP)手术以来,是河南省胃转流手术开展最早、例数最多的医师,术后治愈率达92.5%,有效率100%”等内容。上述广告中使用了“最新、最先进、最理想”广告禁用语、含有“治愈率达92.5%,有效率100%”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

当事人发布使用“最…”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郑州市中原区工商和质检局于2016年5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利用微信在广告中对预期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18:32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快来!!和中国电信一起挣大钱”的广告,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诚招代理,广阔市场,待你开拓,欢迎各界人士加盟,共创辉煌事业!投资通信:市场大、利润高……加盟电信,产品优实力强……经营电信,投资少收益快与中国电信牵手合作,只需一间店面,2-3个员工,万元启动金。就能坐等回报,年获收益10万元小意思!……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招商广告中对预期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偃师市工商于2016年9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三、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开办网店虚假宣传案

2015年12月23日,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当事人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开办网店销售其生产点心。店铺中宣传其产品深耕烘焙20年,并且广告表明产品中所使用红枣为19年生树新疆枣,经调查当事人未达到深耕烘焙20年的生产工艺,当事人不能确定所使用红枣全为19年生树新疆枣。当时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淇县**医院利用网站虚假宣传案

2015年12月,百度驻鹤壁市业务人员联系当事人,在百度网站制订网页为该院作宣传。当事人向其支付了1000元的费用后,在百度网站的网页上开始宣传,宣传的内容介绍了医院概况、医疗设备、专家团队。在治疗方面,重点介绍了该院专业治疗肾病的优势,突出了“**肾病专科医院”字样,并着重宣传了“该院肾病疗法荣获国家十一五中西医结合肾病重点推广项目。”据调查其宣称的“肾病专科”,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属于虚假宣传。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鹤壁淇县工商部于2016年6月16日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新乡市卫滨区**电器有限公司开办网店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工商部门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家居专营店并销售侨丰牌压缩袋,在网页中使用了“三重防漏专利气阀”的宣传用语,经查该产品未取得专利权,上述行为属于谎称取得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新乡市卫滨区工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温县***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广告谎称取得“QS”标识案

当事人温县***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天猫网络平台建立网店,网店名称为“***旗舰店”。当事人在“紫薯条、山楂干、糖姜片、酸甜角、雪梨干、半边梅、无花果干、铁棍山药豆”等小食品的广告网页中都使用“QS商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准” 用语,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焦作温县工商局于6月22日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

案例七、濮阳市***装饰有限公司对其网站广告中赠送商品及服务未明示案

2015年当事人制作了域名为(http://www.py***zs.com/)的公司网站。2016年3月,当事人在公司网站首页上发布了“***装饰16周年庆典 建材联盟惠不可挡”“18大家居建材品牌厂商齐聚星之宇,狂送100万”的促销广告。该广告内容中,没有明确表明“狂送100万”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属于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19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漯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利用科研单位和学术机构宣传公司案

2016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互联网时发现,漯河市粮满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http://www.***.com/index.php网站上建立了本公司网页,其在网页“公司简介”一栏醒目位置称“漯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科研、开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有限公司,是漯河市生物工程的新星企业。现与国家农业部、中国科学院建立长期科研合作关系,并与河南省多家农业院校建立长期的专业人才合作关系,确保高质量产品、专业型服务。” 在该公司“产品展示”一栏内当事人还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百草枯”农药。

通过调查当事人提供不出能确认其在网站上发布合作单位的合作证明和文件。鉴于当事人利用科研机构名义做宣传的行为及宣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剧毒农药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决定从重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漯河市工商局召陵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例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宣传暗示有治疗作用的“鹿茸参酒案

当事人于2015年3月份起,以600元的成本价生产上述“鹿茸参酒”24盒(1×2瓶×500ml),通过该公司网站(www.hn***ing.com),在互联网上以1180元/盒的价格销售11盒,违法所得6380元。当事人经销的上述“鹿茸参酒”外包装盒内侧标注有:“功效:鹿茸的功效:壮元阳、补气血、益精髓、强筋骨、治虚劳羸度、精神倦怠、眩晕、耳聋、目暗、腰膝酸痛,性平、味甘、微苦、微温、归脾、肺经。人参的功效:大补元气,复脉固脱,补脾益肺,生津止渴,安神益智。劳伤虚损、食少、倦怠、反胃吐食、虚咳喘促、自汗暴脱、惊悸、健忘、眩晕头痛、消渴、一切气血津液不足之症”字样。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鹿茸参酒”外包装盒内侧标注的鹿茸及人参的功效,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鹿茸参酒”有鹿茸、人参的治疗作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宣传暗示有治疗作用的“鹿茸参酒”,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宣传暗示有治疗作用的“鹿茸参酒”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性违法行为,经研究永城市工商局于2016年10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濮阳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手机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4月16日,濮阳市**教育培训中心赵某(微信名:X已)与濮阳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联系并互加微信,为该中心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濮阳市2016年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316名!本周六天一教育免费试听课,还有免费资料相送!”以及“那个谁,不服来比通过率、通过率最高!”、“协议班,4900不过退费”。赵某通过微信将广告费1600元转账至刘某微信账户。案发止,当事人立即对其违法广告进行删除。


当事人在濮阳市**教育培训中心发布的广告内容包含明示教育、培训效果保证性承诺的情况下,仍为其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濮阳市工商局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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