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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12-05 11:08:24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6日

  

  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公管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内乡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教体局、审计局及内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指导、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监管、规范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

  (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建立健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县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三)设立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乡抽取终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四)按要求实施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与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共享服务;

  (五)为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 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凡列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的项目都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鼓励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登记,县交易中心应及时安排具体交易事宜;

  (二)招标人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告,及时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应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具体操作规程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县交易中心应向其提供。

  本条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和电子化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取服务费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审批。

  第十五条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三)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协同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中止交易活动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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